澜沧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7 11:42) 点击:250 |
成都律师带来案情简介 贯彻《民法典》好意搭乘行为下的侵权责任分担 01基本案情 原告系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10月4日,被告石某驾驶云JL9号小型面包车,自谦六往澜沧县城方向行驶,途中原告与妻子为紧急前往景迈机场,搭乘被告石某驾驶的车辆,14时4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昆孟线K916+700米处时,与对向张某驾驶的云A66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13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澜沧县交通警察大队第53082812019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石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02判决结果 本案中,原告戢某搭乘被告石某车辆的行为构成好意同乘。石某作为驾驶人应具备控制车辆安全运行的能力,并基于专业驾驶知识合理遇见并控制风险,但其未尽到谨慎驾驶和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根据2021年《民法典》实施以来的相关规定,好意同乘行为是一种助人为乐的善意之举,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由原告戢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03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好意搭乘是一种做好事的行为,发扬了良好的道德风尚,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准则,是值得鼓励的一种行为。在审判实践中,当出现与此行为有关的侵权责任案件时,裁判结果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避免因不当裁判对社会风向标产生错误的指引,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要求。在施好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要求施好人对于搭乘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情于法都不应当予以支持。本案的裁判结果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准则的具体阐释,我们应当弘扬该案中体现的好意施惠、公正法治、关爱友善等价值观念,发扬优良传统、营造一种积极向上、和谐友爱的社会氛围。 曾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识别与裁判路径 01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多年的朋友关系,2016年及2017年被告曾向原告借款,一笔33万元,一笔47万元,原告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借条由被告书写,2018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转款110万元作为还款。2018年2月15日,由原告的侄子罗某为原被告书写《借条》及《收条》,内容为被告向原告借现金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2月15日至2018年5月15日,被告王某在《借条》及《收条》上签名并按手印。现原告提出为索要借款多次与被告联系未果,遂于2020年8月31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02判决结果 本案中,原告以《借条》、《收条》及通话录音主张借款事实,而原被告在此前就有借贷关系,现其所主张的交付方式、书写借条习惯等与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不符,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来源,故现原告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已完成交付,本院对其主张的借款事实不予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对借款事实是否存在负举证责任,现其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其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03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若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等不诚信的诉讼行为时,应加大对证据的审査力度,加强对借款合同、借据、欠条、银行流水等书面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力度,还要加大对款项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交付数额与约定数额是否一致的审力度,同时还应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交易习惯、借款目的、经济状况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合理性因素,辦明虚假诉讼行为。对于存在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以实现诚信社会的塑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某彩钢瓦公司诉某安装公司合同纠纷案 ——诚信原则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01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1月14日期间,原被告先后签订了五份《物资采购合同》,被告先后向原告购买钢筋共计价值688018.26元。其中2020年12月14日货款为107601.36元,2020年12月22日货款为95485.4元,2021年1月1日货款为103996.5元,2021年1月11日货款为64242元,2021年1月14日货款为316693元。每次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后,原告均按照约定为被告提供了钢筋材料,被告先后分三次支付原告货款214958.28元,但余款473059.98元货款至今未支付。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钢筋材料款473059.98元及利息 27520元,共计500579.9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02判决结果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5份《物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完成交货义务,被告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向原告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原被告最后一份(即2021年1月14日)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双方明确约定的支付货款日为货到3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完成交货,则被告依林公司应于30日个工作日内即2021年3月3日完成付款,故截止2021年8月3日被告已逾期付款5个月。经查明,被告向原告购买的钢筋价值合计688018.26元,已付214958.28元,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余款473059.98元,并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原告主张被告以473059.98元为基数支付利息 27520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03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不信不立”,诚信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道德原则,对于社会和个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和意义。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不仅因为它是优秀的中国文化传统,而且一直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道德准则。在商业活动中,诚信要求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坦诚相待、不相欺诈,自觉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促进交易的进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更是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及时交付符合约定的或法定的质量要求货物。本案中,被告某安装公司应向原告某彩钢瓦公司支付余款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大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原则,明晰了违约者应受到惩罚的司法实践,能够给相关人员起到警示作用。 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执工作始终,将裁判文书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有利于纠纷解决,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为社会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并通过裁判文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该文章已同步到:
|